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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am永利手机版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1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学校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

(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创新资产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强化管理责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领导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担任,主要成员为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内设的国有资产管理科具体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审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审查学校年度国有资产配置方案和年度执行报告;

(四)负责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审查对外投资、产权变动方案;

(六)组织全校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协调产权纠纷;

(七)处理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的事务。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单位,学院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购置,负责资产帐卡管理、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按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及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五)负责全校的招投标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

(六)负责学校土地产权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学校对外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

(八)接受财政厅、教育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定期检查工作,对各二级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

(三)负责办理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定期形成有关资产统计报表;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资产管理处同时作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物资设备、办公家具、土地及各类房产等)和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档案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工作,负责多媒体的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下属“培训学校” 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以及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等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资产转固的核算审计工作;

后勤保障处负责土地、房产、建筑以及全校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相关附属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植被等的维修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保卫处负责消防类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更换;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和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宣传部负责校园宣传栏(板)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确保所管理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管理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管理资产的清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五)负责报送本单位管理资产的统计报表;

(六)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部门指定的资产管理员为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人,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部门公共资产安全完整。资产实际使用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保证个人名下资产安全完整。下属部门和资产数量较多的资产使用部门可采用分级责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结合

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校配置国有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学校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根据国家和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经过学校规范工作程序,报财务处审核会签。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在编制购置计划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购置项目的科学性。

购置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属于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学校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学校应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做好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工作。专家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拟购置产品的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原则上不得从同一单位聘请,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各部门应确保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订论证意见。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七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建造房屋、建筑物及专用设施,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财务处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合格后,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的价值核算。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负责并协调各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各单位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离职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合法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照公开、公开、公正原则,原则上应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

(一)经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出租。学校经省财政厅批准对外出租的资产,由学校自行委托房产所在地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二)学校自行审批的房产出租。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对外出租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有招标能力的学校,也可自行组织招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房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当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出租合同。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且合同签订主体与资产(房产)产权主体、收益上缴主体一致。出租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并依据合同备案编号上缴出租收入。资产出租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其他有偿使用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形式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资产处置,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并在资产处置前将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学校对自行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科技成果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报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具体意见,原则上应通过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定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使用部门应配合国资处和财务处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办理账务手续。

第三十八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国资处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抵扣后的余额按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办理缴款。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四十三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国资处协助办理。

第四十五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外单位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由国资处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调查、取证和调处。校内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资处调解或报学校裁定。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五)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申报和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和聘请工作由国资处负责,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聘请。

第五十条 对拟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核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按照财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严重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国资处组织统一实施,校内各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须报国资处备案。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人员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校内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账务核销,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五条 国资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按照要求定期向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资产报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国资处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信息;国资处、财务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调控,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国资处应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十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六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402am永利手机版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16]16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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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0553-5975048   校园安全管理中心:0553-597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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